夜幕沉沉,一辆红色自卸车悄无声息驶进港口某公司作业区308货场,货场内,铲车忙碌作业,不停地将堆放在货场的铜精矿装入自卸车车斗里。但这不是日常的运输作业,而是一场蓄谋已久的盗窃。近日,连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起团伙盗窃案,对盗窃团伙成员作出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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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5月,夏某告知房某,称务工的公司在港口货场里堆放了一批铜精矿尾货。两人密谋商议偷出一部分铜精矿卖掉牟利。房某拉朋友张某入伙,几人分工合作。夏某负责引路和联系货场装卸工姜某;房某负责联系铲车装车和跟车;张某则负责出港和卖货。货车出港需要公司开具完整的货物出门证,张某找到朋友伏某请求其帮忙开具出门证,借道出港。
5月中旬,伏某开好出门证,当晚,张某雇佣个体运输户驾驶自卸车进入港口货场作业区,夏某联系装卸工姜某到场揭篷布、卸货,房某联系铲车司机到场装车。待自卸车车斗装满铜精矿,自卸车便跟随房某驾驶的小轿车,使用伏某开具的出门证从另一公司东站出港销赃。此次,该团伙顺利窃得铜精矿56.12吨,销赃得款57万元。
之后,该盗窃团伙故技重施,于2021年6月夜间再次进入该公司货场盗窃铜精矿约30吨,价值人民币27万余元。但在车辆驶离过程中,该公司货场保管人员进行巡视,发现他们装载手续不齐,责令将铜精矿卸回货垛。2021年10月,该团伙又通过伏某开具虚假出门证,他们此次盗窃铜精矿约50吨,价值人民币46万余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房某、夏某、张某、伏某、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人房某参与盗窃3次、被告人夏某参与盗窃2次、被告人张某参与盗窃2次、被告人伏某参与盗窃2次、被告人姜某参与盗窃2次,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在参与的盗窃犯罪中分别系共同犯罪。
综合五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被告人房某、张某、伏某、姜某的自首情节,夏某具有的坦白情节,及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退缴部分违法所得的量刑情节,法院遂判决:被告人夏某、房某、张某、伏某、姜某犯盗窃罪,判处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到二万元不等。对被告人退缴的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责令被告人夏某、房某、张某、伏某连带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1.4万余元,返还被害单位销赃得款超出鉴定价值部分共计3.5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作为被害单位的员工,本应爱岗敬业,恪守职业本分,却因无法抗拒内心贪欲,伙同他人偷盗公司财物,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的同时,自己也锒铛入狱、断送前程。法官在此提醒,遵纪守法是做人做事的底线,切莫因一时短视而作出违法违纪之事,要常怀敬畏法纪之心,严守法律红线,做遵纪守法之人。
供稿:李函潞、王鸿
校对:李函潞、王涛涛
原标题:《【案例速递】136吨铜精矿不翼而飞,这几位“搬运工”被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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