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相关资料图)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
阅了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和材料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本次会议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议案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召集、表决及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补充确认上述关联交易事项。
同时,我们将督促公司董事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审议
和披露程序。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综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
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胡杰、瞿广成、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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