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一、医疗事故责任险的追溯期按保单的约定来确定。保险追溯期是指自保险期间开始向前追溯约定的时间期间,投保人连续投保,追溯期可以连续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追溯期的起始日不应超过首张保险单的保险期间起始日。追溯期由保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二、出现医疗事故的处理如下:
1.立即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认真调查并处理。同时上报医务科。
2.科室负责人及医生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尽量把矛盾化解在科室层面。
3.如果患者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4.对科内解决不了的纠纷或较为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医疗事故中患者的举证责任如下:
1.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予以证明双方之间医患关系的成立。挂号单、门诊手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2.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找法网提醒您,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过错鉴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过错鉴定,鉴于申请人是患者,因此产生的鉴定费用,也应当由患者先行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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