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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不属于的,《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排除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之外,是因为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诉救济途径,如《行政监察法》第38条关于申诉的规定。如果允许不服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则会出现复议机关与申诉复查部门职权交叉现象,不利于此类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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